关注 | 天津中小学教材拟这样定价!
日前,《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中小学教科书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教材价格在一定选用周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该办法拟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印张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与教材配套的音像资料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不得与教材捆绑销售,并单独标示于音像资料包装表面,不得与相配套的教材价格合并。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义务教育法》、《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及列入本市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教科书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或调整教材印张、封面、插页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教材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按照规定的印张、封面、插页单价及计算公式计算,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第五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意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具体类型或品种;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现行教材价格和拟调整的教材价格相比的调价幅度,以及年度总码洋和调整后的总码洋的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成本费用情况;
(五)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出版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印张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第七条 印张单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印刷、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
(一)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二)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纸质版教材的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四)出版印刷成本利润率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八条 教材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由制作封面和插页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利润构成。
第九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 教材价格在一定选用周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出版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聋哑、培智和小语种外语教材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市汉文教材价格的原则确定。外省直供教材价格,按照不高于本市出版同类同质教材价格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与教材配套的音像资料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不得与教材捆绑销售。按照成本单独核定零售价格,并单独标示于音像资料包装表面,不得与相配套的教材价格合并。
第十四条 各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标明价格批准文号、零售价格、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在封底标明零售价格、价格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出版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材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6〕766号)即行废止。